关于填报《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补充说明

发稿时间: 2020-11-25 09:45:08

关于填报《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补充说明教高司条函[200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

为了使各高等学校能准确填报《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010号),特对填写《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有关事项做如下补充说明。

1.按照学年度填写。

2.表中各项(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开发)“小计”得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分项得分”中凡超过100分的,“小计”均按100分填写,未达到100分的按实际计算分数填写。

3.加权后得分:机时分最高:35

人才培养分最高:20

科研成果分最高:20

服务收入分最高:15

功能利用开发分最高:5

各项未能达到满分的按照实际加权计算得分(小计分乘以权重系数)填写。

4.以后每年年初给教育部上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情况表时,请将(03类)单价4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得分情况按照教育部统计文件要求填写上报。

请将此文转发至所在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含教育部直属高校)主管设备的部门,以便更好地指导并严格审核学校各机组表格的填报情况。为保证全国汇总数据的准确性,各省级教委在上报教育部前要对各校上报的贵重仪器设备得分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OOO年五月三十日